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赵晓蕾法官再次涉嫌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2025-11-22 18:16:42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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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23年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涉嫌枉法

      8月15日,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实名举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赵晓蕾在审理一起“祖春杰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意违背回避制度,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举报人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返还祖春杰二十七万代理费的枉法案件,目前本案已经提起二审。

      记者详细阅读了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提供的证据,初步研判这是一起办理本案的主办法官赵晓蕾、法官助理王雯、书记员周悦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错误的(2024)京0106民初5695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且赵晓蕾法官曾在2023年主审唐文娟因唐文斌故意伤害一案中就做出过枉法裁判,中共中央纪委密钥举报批转至丰台区纪委,本次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是再次枉法裁判。

      8月17日,记者来到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驻地对刘宏伟做了专访:2021年6月2日,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与祖春杰等22户村民签订了该村民与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案的非诉讼代理,双方约定代理费三十万,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宏伟律师严格按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和流程做了非诉讼的代理工作:京迪律所在2021年6月10日13时15分给城县人民政府发去《律师函》、帮助祖春杰完成了《刑事报案材料》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犯罪问题提示,祖春杰等进行刑事报案。居间《中国晨报》《神州瞭望》记者**等在2021年9月26日到柘城进行采访监督。并在2021年6月9日做“河南省柘城县:风打残花落地衰,越墙蝴蝶尚徘徊一对柘城县涉案农民征地违法的新闻调查”等十余家媒体的新闻披露。根据祖春杰的委托“申诉”,京迪律所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本案密钥申诉已经批转中共柘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查询码:B69CCD4FDB57230C3。刘宏伟律师代理本案没有任何问题。

 

      为求证采访要求,刘宏伟律师向记者提供了案涉的证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发票、调查笔录、(2021)豫14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2020)371-395《行政复议决定书》《答复书》、781号政府答复书、律师函、刑事报案材料、邮寄小票、媒体报道材料和微信截图。

     刘宏伟律师向记者出示了对本案不服的《民事上诉状》:
     一、原审判决违反了回避的规定;

   (2024)京0106民初5695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主办法官是丰台区人民法院赵晓蕾法官,该法官在审理唐文娟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明知上诉人指派的刘宏伟律师已经完成了唐文娟因唐文斌故意伤害一案的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备诉、上诉、开庭和结案的所有流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0)晋刑终20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唐文娟对此不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台区法院主办法官赵晓蕾是唐文娟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主办法官,在明知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唐文斌故意伤害一案尽到了应有的谨慎义务程序实体没有任何瑕疵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2023)京0106民初11681号《民事判决书》“返还唐文娟五万元代理费”,并导致上诉人上诉失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23)京02民终17565号《民事判决书》。祖春杰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主办法官又是赵晓蕾,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书面请求赵晓蕾回避,但在本案开庭时赵晓蕾应当对上诉人《回避申请书》作出同意或驳回的释明,但却就上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书》未置可否视而不见,强行推动开庭,并置上诉人利好的证据而不顾,从而做出错误的一审判决。

      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2021年6月2日,祖春杰(甲方)与京迪律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因与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在该案中的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21年6月2日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委派刘宏伟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1.2对方当事人名称:柘城县人民政府;1.3案由:十地征收补偿纠纷。第二条法律服务范围及委托代理权限【注:以下法服务范围应根据需要进行增减】。2.1法律服务范围(1)就案件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分析建议,进行法律论证;(2)审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3)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4)就案件提起诉讼、参与庭审、进行陈述,发表辩论和代理意见;(5)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6)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7)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应材料,进行执行和解,接收执行财产;(8)签署、送达或者接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9)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2.2委托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为:(诉讼、仲裁案件)有权代为起诉,代为参与诉讼,代为答辩,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授权第三条甲方义务。3.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3.2甲方保证将尽最大可能向乙方律师提供真实和准确案件事实,在代理过程中甲方要尊重乙方律师的代理工作,不能使用威胁、恐吓、辱骂的语言或软暴力,否则乙方和乙方律师有权经提醒两次以后终止代理;3.3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3.4甲方指定祖春杰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3.5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用;3.6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协议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发生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3.7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乙方义务。4.1乙方委派其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承办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征得甲方同意或基于正当理由,乙方亦可指派其他律师代理;4.2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4.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甲方利益;4.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4.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诉讼代理人;4.6乙方律师对其在代理期间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五条律师代理费。5.1收费依据。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5.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固定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2)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7.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参日未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7.4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双方应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8.1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之约定,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依约应由甲方承担的工作费用或无故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十条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10.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10.2本协议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协议时终止。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1.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11.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向甲方充分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全部阅读并知悉协议内容,本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签订后,祖春杰支付代理费共计300000元,京迪律所向祖春杰开具300000元代理费发票。

      关于款项支付情况,祖春杰向法庭提交村民款项支付明细,并表示各村民均同意款项退还祖春杰,后续向祖春杰主张款项,具体金额由各村民内部协商处理。

     京迪律所称其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宏伟律师和助理杜硕于2021年6月2日前往柘城县祖春杰、李满义家中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收集和固定了申诉材料并进行了实际踏勘测量。于2021年6月10日向柘城县人民政府发送了《律师函》,撰写了刑事报案材料并向祖春杰发送并提示祖春杰进行刑事报案。向柘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了举报信。居间中国晨报、神州瞭望记者在2021年9月26日柘城县进行采访,并在媒体就相关情况进行报道。祖春杰称刑事报案材料是律师写了法律文书,并未进行协助立案与公安机关沟通等工作,其认为根据现网页情况已经无法搜索新闻报道内容且认为媒体报道属于律师置业禁止行为。

      庭审中,京迪律所提交祖春杰向其出具的留白授权委托书一份,据此主张其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代理“非诉讼”的权利,祖春杰认为该留白的授权委托书并不代表原告有要求京迪律所根据实际情况代理非诉讼的情况,不符合当时委托京迪律所的根本目的。

     上述“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不具备全面性和客观事实的准确性,本案的协议是广义的协议,由案涉祖春杰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共同组成,案涉《委托代理协议》的2.1法律服务范围第四项、五项、六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本案是祖春杰因与柘城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行政纠纷,该行政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行政复议六十天和行政诉讼六个月的明确规定,因此本案早已超过了该行政纠纷的诉讼时效,本案实际是“非诉讼”,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完成了所有的非诉讼流程。

      祖春杰与上诉人签署的案涉协议是祖春杰等22户与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纠纷一案,也就是祖春杰与行政相对人柘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但祖春杰与上诉人在签署2021年6月2日《委托代理协议》时,该行政复议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做出豫政复决,该《行政复议决定(2020)371-395《行政复议决定书》,书》维持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柘城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也就是774号,同时祖春杰的与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也做出了(2021)豫14行初 12 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因此本案已经实际超过了行政复议六十天和行政诉讼六个月,本案祖春杰给上诉人提供了留白的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可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做非诉讼。上诉人接受委托以后指派刘宏伟律师签署了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祖春杰给了她亲笔签字的留白《授权委托书》,律所出具了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NO56163560、56163561、56163562共计三十万元。上诉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承诺案件胜败结果。上诉人指派刘宏伟律师和助理杜硕在6月2日到柘城县祖春杰、李满义的家中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收集和固定了《申诉材料》、22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柘城县人民政府柘政2020(8号)《柘城县人民政府文件》、(2014)商少刑终字第4号《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情况反映》《农业本包合同书》《补偿实施方案》等,又到现场进行了踏勘测量,完成了非诉讼的证据准备。上诉人在2021年6月10日13时15分给柘城县人民政府发去《律师函》、帮助祖春杰完成了《刑事报案材料》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犯罪问题提示,祖春杰等进行刑事报案。居间《中国晨报》《神州瞭望》记者刘曼、刘艳辉、苏广志在2021年9月26日到柘城进行采访监督。并在2021年6月9日做“河南省柘城县:风打残花落地衰,越墙蝴蝶尚徘徊一对柘城县涉案农民征地违法的新闻调查”等十余家媒体的新闻披露。根据祖春杰的委托“申诉”,京迪律所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本案密钥申诉已经批转中共柘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查询码:B69CCD4FDB57230C3。刘宏伟律师代理本案没有任何问题。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24)京0106民初5695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第八页“本院认为”:祖春杰与京迪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院对案涉合同解除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祖春杰与京迪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的确定不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律师收费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本案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审理机关及审级为申诉并对法律服务范围进行了具体约定。根据京迪律所提交的留白授权委托书无法对祖春杰与京迪律所就委托代理事项协商变更予以证明。本案中,京迪律所称其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宏伟律师和助理杜硕于2021年6月2日前往柘城县祖春杰、李满义家中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收集和固定了申诉材料并进行了实际踏勘测量。于2021年6月10日向柘城县人民政府发送了《律师函》,撰写了刑事报案材料并向祖春杰发送并提示祖春杰进行刑事报案。向柘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了举报信。居间中国晨报、神州望记者在2021年9月26日柘城县进行采访,并在媒体就相关情况进行报道。京迪律所在上述代理工作内容之外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目前委托事项也未有明显进展,根据委托代理实际情况、京迪律所履约情况及工作量,遵循公平原则,酌情确定京迪律所应收取的代理费数额为30000元。对于合理金额之外的部分,京迪律所应予以退还。故对于祖春杰要求京迪律所退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关于祖春杰主张的违约金部分,因双方委托代理协议中并无明确约定,故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无合理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上述“本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两个职能“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原审判决为能全面审查和理解《委托代理协议》就法律服务范围格式条款不能走诉讼程序的实际情况,仍然是机械的理解《委托代理协议》而不能从实际出发本案已经经过了(2020)371-395《行政复议决定书》和(2021)豫14行初12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实际情况,应当按照非诉讼的事实,而错误的引用《民法典》第509条、566条、933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不能够释明上诉人在代理祖春杰行政纠纷一案中构成违约,也就是上诉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祖春杰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行为违法,竟然做出荒唐的返还祖春杰代理费270000元的错误判决。

      刘宏伟律师气愤地说:赵晓蕾曾经做过一次枉法裁判,但考虑到司法局做工作,善良宽厚的刘宏伟删除了稿件,但这次更加恶劣。 

      2020年7月28日,唐文娟因唐文斌故意伤害一案的上诉审委托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并指派我本人担任其二审终结的辩护人,双方明确约定“二审终结”,并收取了十万的代理费。合同签署以后,我本人冒着疫情风险,克服交通遥远路途不便,完成了对唐文斌的会见、阅卷、上诉、辩护以及二审终结的义务,2020年11月1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表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义务全部完成。同时按照唐文娟的合同外的要求完成了中央内参《政工参考》的刊发。但是,唐文娟由于家庭困难,且没有达到我本人为其弟弟唐文斌“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不当目的”,就采用这种诉讼的方式,对我进行敲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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